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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案例
2019
2008年,员工入职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,同时还约定,如果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,需经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解除。
发布时间: 2019-07-10 10:29
2019
2014年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,员工的工资组成为底薪1300元+社保补助500元+销售提成+未休年休假补贴,员工离职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2700元(包括社保500元)。
发布时间: 2019-07-03 10:21
2019
2017年9月22日,公司作出处罚通报,通报员工请假一个星期后经行政人事部通过手机短信通知上班,直到9月22日未回公司报告,
发布时间: 2019-06-26 15:39
2019
本案中,公司依据其内部规章制度对工伤职工处以罚款,其实违背了我国对工伤赔付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,也就是说我国的工伤赔付不以员工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。
发布时间: 2019-06-19 16:06
2019
发布时间: 2019-06-13 14:03
2019
经公司多次通知,员工依然在青白江分公司上班,拒绝前往武侯区门店。7月25日,青白江分公司作出通知,载明因员工拒不服从公司安排,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,
发布时间: 2019-06-05 13:53
2019
017年11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,到期前位于成都的公司向员工邮寄《劳动合同》及《劳动合同续约通知书》,员工未签署也未回寄,并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发布时间: 2019-05-29 11:34
2019
2011年6月,某执业医师进入某医药公司的多家门店担任兼职医生,收入来源为挂号费及其所开具的处方提成。坐诊时间为每周一、三、五上午8:30至12:00。
发布时间: 2019-05-22 16:08
2019
2017年4月,公司下发《关于撤销会计职位的决定》,载明:“公司因内部机构整合的原因,决定于2017年5月1日起撤销四川办事处会计职位的决定,现有职员可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。”
发布时间: 2019-05-07 16:59
2019
2016年1月7日,公司在成都晚报上刊登公告,称员工因长时间旷工,根据员工手册规定“旷工十五天者,视为员工自动离职”,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。
发布时间: 2019-05-01 13:38